追加:第 7 节第 23 条,信用卡、网贷还不上时自己找银行谈个性化分期,别找收费中介

2026-10-14。全书原来只在第 7 节第 10 条(重病先走医保)里顺带一句「信用卡还不上,主动找银行协商分期」,没有单独讲「已经还不上了怎么办」,也没有讲「停息挂账」「征信修复」「反催收」中介。第 5 节第 43 条讲的是代理退保,第 8 节第 9 条讲免费查征信,第 8 节第 20、21 条讲被执行和失信名单,分工见条目备注。追加在第 7 节末尾,节首导览挂进「救急兜底」,短名「信用卡、网贷已经还不上」。

定级

  • 证据等级 B:个性化分期和催收限制有部门规章原文,5 年这个数也是明文;但规章写的是银行「可以」协商,谈不谈得成、条件怎样由银行定,网贷没有统一规定。按本节口径(官方文件有、结果看对方)定 B。
  • 收益量级「中」,凭判断:收益栏没有能机械套阈值的金额。官方提示只说中介收「高额」服务费,没有给数字(媒体报道里的 5%、6%、3000 多元没收,不满足一手报道的条件)。避免的是中介费、个人信息泄露和逾期继续扩大,量级按数百到数千元的中档定,和第 5 节第 43 条(代理退保)一致。

1.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(银监会令 2011 年第 2 号)

  • URL: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content/2011/content_1893974.htm;金融监管总局规章库同文 https://www.nfra.gov.cn/cn/view/pages/rulesDetail.html?docId=272670(JSON 接口 docId=272670 逐字核对第七十条一致)
  • 第七十条:「在特殊情况下,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、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,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,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。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。」
  • 同条协议内容第(三)项「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、利息和其他费用」,第(四)项「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,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」。
  • 同条末款: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,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,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。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,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。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。」
  • 第六十八条:「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,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,不得采用暴力、胁迫、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。」
  • 条号和内容与第 7 节第 10 条原来引的第七十条一致。

2. 现行有效性

  • 银保监规〔2022〕13 号没有改第七十条,反而把它列为例外。https://www.gov.cn/zhengce/zhengceku/2022-07/07/content_5699827.htm 第(十九)项: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,《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》(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)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。」
  • 同一通知第(二十)项「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」管的是普通分期,不是个性化分期。
  • 第(三十)项:「规范催收行为,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,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。」
  • 2025 年废止决定写明这份办法仍在用。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2025/issue_12206/202508/content_7035429.html:「现决定废止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(银发〔1999〕17号文印发)。对银行卡业务的管理按照《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》(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)……《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》(银保监规〔2022〕13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」(2025 年 6 月 7 日公布)。
  • 搜索结果里有自媒体站称已有「2026 年修订版」,在 gov.cn 政策库(按标题、按时间排序)和金融监管总局规章库都没找到,没采信。

3.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(金融监管总局令 2024 年第 4 号,2024-04-18 施行)

  • URL: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2024/issue_11346/202405/content_6951507.html
  • 第五十六条:「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,依法依规督促借款人清偿债务。不得采用暴力、威胁、恐吓、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,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。」
  • 第五十三条:「以显著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贷款年化利率、费率、还款方式、违约责任、免责条款和投诉渠道等关键信息。」
  • 没找到消费金融公司或网贷的「个性化分期」统一规定,条目写「网贷没有统一规定」。

4. 五部门「代理维权」风险提示(2026-02-06)

  • URL:https://www.cac.gov.cn/2026-02/06/c_1772110875635198.htm(与第 5 节第 43 条同一出处)
  • 「“全额退保”“贷款/信用卡不用还”“债务协商”“债务置换”“征信洗白”“投顾费用全退”等均属不实信息,与《保险法》《商业银行法》《证券法》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等金融法律法规不符」
  • 「不仅可能支付高额服务费,如欲中途退出,甚至可能因“违约”而陷入官司」
  • 「伺机收集金融消费者、投资者手机卡、银行卡以及贷款、信用卡、保单、家庭住址、子女就读学校、身份信息等个人重要信息」
  • 「唆使金融消费者、投资者提供虚假材料、恶意逃废债务、发起不实投诉举报向金融机构施压等行为,情节严重的,可能涉嫌违法犯罪」
  • 文中还点名了「信用卡协商分期有一个万能电话」「反催收」。「停息挂账」四个字这份提示里没有,取自下一份。

5. 北京银保监局风险提示(2022-10-25)

  • 原页在金融监管总局北京局网站没找到(站点前端渲染,站内搜索取不到)。按「信用阜新」(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)转载核对:https://credit.fuxin.gov.cn/fxts/202210/t20221027_33939.html,转载页标注来源中国新闻网。西藏网信办站也有转载(https://wxb.xzdw.gov.cn/wlaq/yjtb/202210/t20221027_290229.html,较简)。
  • 「发布以“停止催收”“反催收”“全额免息”“停息挂账”“信用卡债务重组”等为标题的广告,冒充法律工作者骗取消费者信任,获取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,收取高额代理费用」
  • 「如果消费者轻信非法代理方所谓的“维权”方法,拖延或暂停还款而拒绝与银行沟通,很可能因逾期还款导致消费者个人征信信息产生不良记录」
  • 这一份是转载稿,只用来说明「停息挂账」被监管点过名,条目里的规则和数字都不靠它。主任务如果觉得转载层级不够,可以删掉这一句和这条来源,条目其余部分不受影响。

6.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开展「征信修复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(2022)

7.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

  • URL:https://www.gov.cn/zhengce/zhengceku/2013-01/29/content_2303.htm
  • 「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,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;超过5年的,应当予以删除。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,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,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。」

8. 两高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(法释〔2018〕19 号修正,2018-12-01 施行)

  • URL: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fabu/xiangqing/132701.html
  • 第六条:「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‘恶意透支’。」「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。」第(三)项「透支后通过逃匿、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,逃避银行催收的」,第(四)项「抽逃、转移资金,隐匿财产,逃避还款的」。
  • 第八条:「恶意透支,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」。第九条:数额指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,不包括利息、复利、滞纳金、手续费」。

9. 12378

10. 过程成本

  • 一审 6 个月、简易程序 3 个月(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、一百六十四条),律师费不在诉讼费用里(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、二十九条):照 CLAUDE.md 的写法,出处与第 7 节第 22 条同一转载页,本轮没有重新抓取。

没写的

  • 网上流传的「停息挂账是国家政策」「银行必须同意」:原文是「可以」,不写成义务。
  • 媒体报道里中介收费比例(5%、6%)、伪造病历案:不满足一手报道条件或与条目动作无关,没收。
  • 「借新还旧」没有专门的官方条文,条目只在备注里指向第 5 节第 7 条(把利息换成年化利率)和第 15 条(不借高利贷),不另给数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