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2 节第 3 条并入: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(2026-10-14)
不新增条目,把「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,股东要自己证明公司财产独立,证明不了就承担连带责任」并进第 12 节第 3 条(开张前选对主体)。
改动
- 收益栏:原来一句「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,又证明不了……也算在这第三种里」改写成三句,写明举证责任在股东、证明不了就连带。补一句九民纪要的判断标准(钱和账分没分开)。
- 说人话:末尾加一句「只有你一个股东的,还得你自己拿账证明没混」。
- 来源栏:公司法条目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原文;新增九民纪要第 10 点。
- 备注:原来的「公私分明」几句压成一句,加了「客户货款别收到个人卡上」;注册资本那几句与说人话重复,只留「别为了好看填大数」。
原文
公司法(2023 年修订,2024-07-01 施行)第二十三条,gov.cn 全文: https://www.gov.cn/yaowen/liebiao/202312/content_6923395.htm
- 第一款: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」
- 第三款:「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,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」
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第 10 点,最高法官网: 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zixun/xiangqing/199691.html(旧格式
zixun-xiangqing-199691.html返回出错页)- 「10.【人格混同】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,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,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。」
- 列举因素(1)「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,不作财务记载的」,(3)「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,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」。
- 文号(常见写法「法〔2019〕254 号」)在该页面上没有出现,未核实,所以来源栏不写文号。
没做的
- 九民纪要是会议纪要,不是司法解释;它针对的是 2018 年公司法下的人格否认,用在这里只说明法院怎么判断「混同」,不作为裁判依据引。
- 没找最高法针对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典型案例,任务只要求一两句来源,九民纪要已够。
- 证据等级、成本标签不变。